(2015)大港执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海东与大丰建森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东,大丰建森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港执字第0048号申请执行人吴海东。被执行人大丰建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C8区纬二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建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海东与被执行人大丰建森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大港民初字第0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中确定:“一、被执行人大丰建森建材有限公司计欠申请执行人吴海东工资款34000元,此款于2014年12月底履行完毕。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条款约定履行,则被执行人须另外赔偿申请执行人利息损失(以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为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朱某自愿将其所拥有的车牌号为苏J×××××高尔夫牌小型轿车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用以偿还被执行人所欠工资款。2015年10月31日,买受人倪某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86480元价格竞得朱某所拥有的车牌号为苏J×××××高尔夫牌小型轿车。申请执行人吴海东从拍卖款中分得标的款19885元(不含其垫付的鉴定费1500元)。又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丰航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建森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15)大复执字第00001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大丰建森建材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进行评估、拍卖,经三次网上拍卖均流拍,而被执行人又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1日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港民初字第02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勇兵审判员 杨金柏审判员 肖 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