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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进军与程昭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进军,程昭中,王文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522号原告:何进军,男,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程昭中,男,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王文翠,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进军诉被告程昭中、王文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进军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程昭中所有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进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程昭中所有汽车一辆;二、查封原告何进军提供的担保财产何进军所有的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传  广代理审判员 夏    远人民陪审员 汪  德  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蓝迪(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