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4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卢剑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剑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4663号罪犯卢剑龙,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茂中法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剑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卢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卢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剑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剑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