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民初字第18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魏国强等与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强,米娟,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8180号原告魏国强,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原告米娟,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101室(天竺综合保税区),组织机构代码74007833-X。法定代表人李利华。原告魏国强、米娟与被告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国强、米娟诉称被告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投递司法专邮对其造成损失。涉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国强、米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竞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默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