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2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联合与贾胜利、郑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2708号申请人王联合,男,汉族,1984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贾胜利,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郑保琴,女,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联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胜利、郑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胜利、郑保琴的银行存款106736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陈鹏飞审判员 陈杰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金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