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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真旺商贸有限公司与宁波保税区华荣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华真旺商贸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华荣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33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真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璠。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华荣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贤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真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华荣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华荣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真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3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薛天祥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