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苏延海与滨州市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中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刘俊芳。申请执行人安太芳。申请执行人方玉瑛。申请执行人刘广伟。申请执行人赖楠楠。申请执行人周建玲。申请执行人李群凤。申请执行人丁明。申请执行人郑邦学。申请执行人徐葆。申请执行人孙增强。申请执行人苏传斌。申请执行人贾文倩。申请执行人李福文。申请执行人李静。申请执行人刘焕香。申请执行人苗丽。申请执行人苏延海。申请执行人田兆冬。申请执行人王延伟。申请执行人许荣东。申请执行人于卫卫,申请执行人张钊铭,;申请执行人李晴,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毅。申请执行人孟婷婷。申请执行人王涛。申请执行人马洪云。申请执行人杨曙光。申请执行人张付合。申请执行人张春华。申请执行人孙爱玲。申请执行人范克俭。申请执行人胡春荣。申请执行人徐树忠。申请执行人代西孔。申请执行人黄海,申请执行人李梅菊。申请执行人胡付兴。申请执行人邢兰全,;申请执行人赵国丽,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立辉,;申请执行人刘金慧,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范建雷,申请执行人王会苹。申请执行人王希红。申请执行人王海滨。申请执行人陈红春。申请执行人崔宝平。申请执行人董波,;申请执行人董寅,1986年6月10日出生,依据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15号。申请执行人胡付兴。申请执行人胡付兴。申请执行人李朋朋。申请执行人李志青。申请执行人齐慧涛。申请执行人秦荣勤。申请执行人邱盼盼。申请执行人孙占军。申请执行人魏宁。申请执行人熊洪亮。申请执行人张清宝。申请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滨州市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五路以南、渤海十九路以西。法定代表人胡南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至4月7日分别立案执行滨州仲裁委员会(2013)滨仲裁字第419-428、430、432-447、449-459、461、463-470、511-522号五十九份裁决书项下的上列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滨州市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五十九件案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该五十九份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滨州市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各申请执行人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以及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应向各申请执行人提供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必要证明文件和协助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义务没有履行,且涉案房屋尚不具备办理权属证书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州仲裁委员会(2013)滨仲裁字第419-428、430、432-447、449-459、461、463-470、511-522号共计五十九份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滨州市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各申请执行人均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曲新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