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淑雅与李良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雅,李良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陈淑雅,农民。被执行人李良威,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淑雅与被执行人李良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良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庆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