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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淑雅与李良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雅,李良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陈淑雅,农民。被执行人李良威,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淑雅与被执行人李良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良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庆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