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熊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102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武汉市硚口区家乐福商场(武胜路店)家电部员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5)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熊某在武汉市硚口区长寿桥8号的昌兴宾馆开设223号房间,提供房间和毒品,容留黄某甲、彭某、黄某乙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麻果”,之后于同日23时许被民警在该房间内当场查获。民警另行从房间内查获0.40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到案后,公安机关对黄某甲、彭某、黄某乙和被告人熊某的尿液检测样本进行了现场检测,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人黄某甲、彭某、黄某乙、胡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汉中街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熊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文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一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