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德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蓝某、项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德刑初字第418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某,农民。2015年4月15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方宇,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项某,农民。2015年4月15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杜学新,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项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及辩护人方宇、被告人项某及辩护人杜学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蓝某将2个分别内含2699个、2693个片内插有大量具体描写性行为视频文件的360云盘账号及密码卖给金某、黄某(均另案处理)。指控2015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项某将1个内含2484个片内插有大量具体描写性行为视频文件的360云盘账号及密码贩卖给方某(另案处理)。针对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蓝某、项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项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蓝某、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当庭质证的证据均无异议,均请求法庭从宽处罚。辩护人方宇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认定被告人蓝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持有异议,且被告人蓝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亦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减轻处罚。辩护人杜学新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项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且其系初犯,牟利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蓝某从微信名为“奋斗滴小青年”(另案处理)处购得内含大量淫秽视频文件的360云盘账号及密码后,通过手机微信交易手段,将360云盘账号(mijieeh2g2q)及密码贩卖给金某、黄某(均另案处理),从中获利人民币20元。后金某、黄某将该账号及密码贩卖给万某。经鉴定,该360云盘账号内的2699个视频文件系片内插有大量具体描写性行为的淫秽物品。2、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蓝某从微信名为“奋斗滴小青年”处购得内含大量淫秽视频文件的360云盘账号及密码后,通过手机微信交易手段,将360云盘账号(mijiep7pr7z)及密码贩卖给金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0元。后金某将该账号及密码贩卖给郎某。经鉴定,该360云盘账号内的2693个视频文件系片内插有大量具体描写性行为的淫秽物品。3、2015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项某通过手机微信交易手段,将360云盘账号(w24×××96@163.com)及密码贩卖给方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人民币30元。后方某将该账号及密码贩卖给赵某。经鉴定,该360云盘账号内的2484个视频文件系片内插有大量具体描写性行为的淫秽物品。案发后,被告人项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金某、黄某、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各自向被告人蓝某、项某购买360云盘账号及密码的事实,并有书证转账凭证、证人万某、郎某、赵某、徐某、史某的证言、电子证物检查照片、手机微信及照片截图、支付宝账户截图予以佐证;2、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360云盘账号mijieeh2g2q、mijiep7pr7z、w24×××96@163.com分别内含的2699个、2693个、2484个视频文件均属于片内插有大量具体描写性行为的淫秽物品;3、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蓝某、项某及金某、黄某、方某、万某、郎某、赵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宝进行检查、勘验;4、电子证物检查照片、手机微信及照片截图、支付宝账户截图均经被告人蓝某、项某当庭辨认确认;5、书证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蓝某、项某的身份信息,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书证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蓝某、项某无前科劣迹;7、被告人项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蓝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项某于2015年4月15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蓝某、项某对上述事实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项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蓝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另根据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据上述理由请求法庭从宽处罚的辩解均予以采信,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与性道德风尚有关的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蓝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项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谈晓丽人民陪审员  沈小青人民陪审员  沈惠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