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昌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市四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瀚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市四海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昌民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瀚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路钢材市场东区26号。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安装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54号。法定代表人隋文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四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北大二区副9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周影,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瀚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市四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17日作出(2005)昌民二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0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李宏轶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336,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6)昌民执字第1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宏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吉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