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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申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汝龙、章燕林与胡汝龙、章燕林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汝龙,章燕林,胡晓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申字第00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汝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章燕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晓晖。再审申请人胡汝龙因与被申请章燕林、胡晓晖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0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胡汝龙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胡汝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汝龙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戍徽审判员  费美萍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盈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