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申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汝龙、章燕林与胡汝龙、章燕林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汝龙,章燕林,胡晓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申字第00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汝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章燕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晓晖。再审申请人胡汝龙因与被申请章燕林、胡晓晖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0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胡汝龙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胡汝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汝龙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戍徽审判员 费美萍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盈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