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廊坊中磁非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中磁非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848号申请人:廊坊中磁非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67990185-9。法定代表人:张永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伟,该单位员工。被申请人: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456610-2。法定代表人:李宏,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廊坊中磁非晶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廊坊中磁非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廊坊中磁非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为中行舒城支行、开户名为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账号为17×××02的存款1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间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献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缪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