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得强与田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得强,田生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曹得强,男,生于1964年3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田生云,男,现年27岁,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曹得强与被告田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得强负担。审判员 马晓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苏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