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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得强与田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得强,田生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曹得强,男,生于1964年3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田生云,男,现年27岁,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曹得强与被告田生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得强负担。审判员  马晓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苏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