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关于高春霞等与李新伟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75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霞,王奕南,王钰迪,王景荣,杨玉荣,李新伟,张晓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高春霞。申请执行人王奕南。申请执行人王钰迪。申请执行人王景荣。申请执行人杨玉荣。被执行人李新伟。被执行人张晓林。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所在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中段天王国际酒店商务写字楼二楼。负责人黄柏,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所在地赤峰市红山区新华南段2号。负责人侯殿中,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所在地赤峰市红山区桥西大街。负责人李艳民,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赤峰路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运输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刘贵山,职务经理。关于高春霞等与李新伟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2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25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