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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刑海东与周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海东,周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邢海东。被执行人周立伟。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友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利息700元,案件受理费318元,合计210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立伟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友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