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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5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金兰与虞小忠、罗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吕金兰,虞小忠,罗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5538号申请执行人吕金兰。被执行人虞小忠。被执行人罗玉梅。原告吕金兰与被告虞小忠、罗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金兰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虞小忠、罗玉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金兰未实现债权185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虞小忠、罗玉梅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名下房产已查封,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553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雅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