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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世风与江苏天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风,江苏天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朱世风。委托代理人张恩金,句容市天王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天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朱巷村。法定代表人许彩萍,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世风诉被告江苏天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恩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天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世风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江苏天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15年1月,原告朱世风在被告江苏天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先后工作共计8天,每天工资45元,另外加班费用70元。2015年3月4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430元,被告出具工资单一张给原告,载明上述欠付工资款的事实。后被告未能给付。2015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清楚,有据可证。对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天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世风工资43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苏天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95,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