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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垦执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骆新忠与石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案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新忠,石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执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骆新忠,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奇台农场。被申请人石金龙,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奇台县。申请人骆新忠与被申请人石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石金龙转移财产,申请人骆新忠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金龙在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奇台糖业分公司的甜菜款742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张中平名下的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骆新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金龙在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奇台糖业分公司的甜菜款742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妹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