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荆海生与蒋剑锋、荆好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终字第2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荆海生,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武陟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蒋剑锋,男,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系新疆天象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委托代理人:田乐,新疆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荆好强,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武陟县。上诉人荆海生因与被上诉人蒋剑锋、一审被告荆好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喀中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荆海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356.59元,由上诉人荆海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婷代理审判员 段武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