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光群与陈彩云、孙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彩云,孙勇,李光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6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彩云,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刘新局,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孝影,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勇,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朱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昭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光群,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再审申请人陈彩云、孙勇因与被申请人李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勇、陈彩云申请再审称:孙勇和陈彩云在案涉借条形成时分别系原安徽世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嘉公司,现名称为安徽在路上企事业事务顾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受公司授权具体办理案涉借款;两人在借条上的签名位于世嘉公司印章处;实际接受借款和归还借款利息的人是世嘉公司股东孙庆,实际使用借款的是孙庆或世嘉公司。因此,孙勇、陈彩云的签字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原审法院仅依据两人在借条上的签名就认定两人为借款人并判决承担偿还责任,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也遗漏了真正的借款人世嘉公司和孙庆,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世嘉公司和孙庆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认定孙勇、陈彩云和世嘉公司共同与李光群形成合法借贷关系,缺乏证据证明。综上,孙勇、陈彩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