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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少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少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何雪梅,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9月14日生育一子,2012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嗜酒、嗜赌,对家庭无责任心,且夫妻双方经常吵架,双方分居已达一年以上。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婚生子50%抚养费至18周岁止,若婚生子成年后仍在上学,被告继续支付婚生子至就业止;分割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饶某甲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名叫饶某乙,2012年3月14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所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等附卷为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经过一段时间的自愿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的,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间产生矛盾,主要是夫妻间对待矛盾不能正确处理,缺乏沟通所致。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是正常的,关键在于如何解决矛盾,而不应急于使家庭走向解体。今后,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原告做到多关心被告,夫妻相互理解信任,相互关心体贴,相互谦让,且加强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饶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雪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辜鸿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