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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商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与孔某甲、孔某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孔某甲,孔某乙,某乙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商初字第830号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告孔某甲。被告孔某乙。被告某乙公司。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诉被告孔某甲、孔某乙、某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贾林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成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