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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二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于宝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宝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422号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新区。法定代表人:关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忠,该公司经理。被告:于宝发,男,汉族,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宝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免收。审判员  王国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