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庆执字第2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建强与蔡红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强,蔡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616-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强。被执行人蔡红云。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顺庆执字第26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蔡红云所有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999号(万鑫.水晶城)B栋22-3号住宅房一套。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蔡红云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红云所有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999号(万鑫.水晶城)B栋22-3号住宅房一套(产权证号:00079157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