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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06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肖银明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银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06447号原告肖银明,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白天,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10926108-7。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蔚滨,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银明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银明于2015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银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银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银明负担。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