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三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万丰得烟酒商店与天津市津南区聚鑫来烟酒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万丰得烟酒商店,天津市津南区聚鑫来烟酒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1625号原告天津市津南区万丰得烟酒商店,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紫江路新旭园21号楼北5门。经营者王志荣。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聚鑫来烟酒行,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海河湾村九龙街西侧底商23号。经营者李景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南区万丰得烟酒商店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聚鑫来烟酒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津南区万丰得烟酒商店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聚鑫来烟酒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天津市津南区万丰得烟酒商店承担。代理审判员  窦立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冬月速 录 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