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朱其双、安徽寿州宾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225号原告:高某,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杨某,女,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武 斌审 判 员 丁余中人民陪审员 张应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新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