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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3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魏继夫与陈山山、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继夫,陈山山,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698号原告魏继夫。委托代理人程雯雯、吴琼,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山山。委托代理人黄世雷,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弓天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滨,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继夫诉被告陈山山、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魏继夫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山山、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继夫撤回对陈山山、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80元,减半收取8890元,由魏继夫负担。审 判 长  戴永梅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人民陪审员  沈志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