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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宜昌市宜埔物贸有限公司与大连葛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宜埔物贸有限公司,大连葛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520-1号原告宜昌市宜埔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A305-2A号。法定代表人陈金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大连葛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滨海路金海明珠小区1-2号。法定代表人尚建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宜埔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葛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宜埔物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连葛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宜埔物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宜埔物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葛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99元,本院减半收取359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9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宜埔物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正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莊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