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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衡水中金信投担保有限公司与朱洪成、枣强县兴浩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中金信投担保有限公司,朱洪成,枣强县兴浩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李春娜,杨兰风,赵玉爽,河北林龙伟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枣强县枣花棉业有限公司,冀国申,冀国喜,冀金顺,王同者,枣强县天丽皮草有限公司,冀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1170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金信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刘瑞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洪成。被执行人枣强县兴浩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法定代表人朱洪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春娜。被执行人杨兰风。被执行人赵玉爽。被执行人河北林龙伟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法定代表人冀国林,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枣强县枣花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法定代表人冀国申,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冀国申。被执行人冀国喜。被执行人冀金顺。被执行人王同者。被执行人枣强县天丽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法定代表人王同者,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冀国林。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金信投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87911.4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8078.84元(自2015年9月11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11日)、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875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279元,共计2663021.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洪成、枣强县兴浩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李春娜、杨兰风、赵玉爽、河北林龙伟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枣强县枣花棉业有限公司、冀国申、冀国喜、冀金顺、王同者、枣强县天丽皮草有限公司、冀国林名下的银行存款2663021.26元。二、如上列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数额,则扣留、提取上列被执行人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