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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66-1号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蒋德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燕,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学阳。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施何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卢建荣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何梅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