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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与牛武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336号原告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被告牛武龙,男,1961年06月0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牛武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俊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