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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世英与林瑞斌、徐丽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英,林瑞斌,徐丽芳,俞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2531号原告李世英,女,汉族,1986年10月10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毕云龙,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瑞斌,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徐丽芳,女,汉族,1978年7月25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白云,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俞秀萍,女,汉族,1963年12月12日生,福建省霞浦县仁,住昆明市。原告李世英诉被告林瑞斌、徐丽芳、俞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李世英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瑞斌、徐丽芳、俞秀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世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世英撤回对林瑞斌、徐丽芳、俞秀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还原告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11800元。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纪雁萍人民陪审员  高 瞻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