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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7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罪犯耿德刚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7993号罪犯耿德刚,男,回族,1969年12月26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利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德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04月1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耿德刚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耿德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耿德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德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