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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黄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2280号原告:陈某甲,男,200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涛,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某,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因此,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对被告黄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健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