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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腾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凯华物流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腾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凯华物流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1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腾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继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晓东,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柳凤,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凯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东升。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负责法定代表人梁卓仁。被告广东南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法定代表人曹达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武元,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军,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法定代表人刘则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运江,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建梅,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腾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凯华物流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腾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腾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腾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016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腾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邝 鹂人民陪审员  田家刚人民陪审员  杨竹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