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清华、王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琼,郝清华,王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637号申请执行人程琼,女,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个体户,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号院。被执行人郝清华,男,汉族,1966年1月10日出生,无业,陕西延安市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生,陕西延安市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雅荷春天1栋2单元20702室。法定代表人王怀平,系该公司董事长。程琼与郝清华、王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清华、王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程琼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清华、王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清华、王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程琼3757**元并承担该款利息(从2012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及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5536元,另被执行人郝清华、王强承担本案受理费9897元。2015年10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强在金融机构存款18433元扣划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2015年9月11日将被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及存款予以冻结。2015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程琼与被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标的为620000元,被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上述案件款。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433元扣除执行费5536元后申请人程琼将本案案件款623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897元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才代理审判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