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终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聂某、庞某等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某,宿某,庞某,陈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38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某,无业。2014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宿某,无业。2014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庞某,无业。2003年12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无业。2014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庞某、宿某、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昆刑初字第00342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宿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公安机关查获的U型锁两把、尼龙绳一捆,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欠条二十一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聂某、宿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某、宿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聂某、宿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聂某、宿某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刑初字第003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