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荣禧与曹乃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禧,曹乃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王荣禧,男,生于1963年12月22日,汉族,居民,住淄博市委托代理人王元博,男,生于1964年3月5日,淄博周村胜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曹乃彬,男,生于1978年12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王荣禧与被告曹乃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裴晓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荣禧的委托代理人王元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乃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荣禧诉称:2014年12月18日14时25分许,被告曹乃彬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242省道相公庄镇东皋村路口时与前方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原告王荣禧驾驶的鲁C5H9**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辆受损造成损失,经章丘市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害赔偿款4060元,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曹乃彬在举证期限内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1、2014年12月18日14时25分许,被告曹乃彬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24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相公庄镇东皋村路口与前方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原告王荣禧驾驶的鲁C5H9**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乃彬受伤、两车损坏,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曹乃彬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王荣禧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王荣禧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原件已在2015章民初911号案中提交)1份为证,经审查,该复印件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原告王荣禧主张鲁C5H9**轿车车损2070元,停车救援费470元,事故车辆技术鉴定费发票1500元。并提交鲁C5H9**轿车车辆登记信息1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1份、零部件更换清单1份、车辆维修费发票21份、鉴定费发票1份,停车救援费发票1份为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3、被告曹乃彬所驾驶的事故车辆为无牌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或其他商业保险。本院认为:曹乃彬无证驾驶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王荣禧驾驶的鲁C5H9**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曹乃彬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曹乃彬、王荣禧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酌定原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为5︰5,即原告王荣禧承担50%,被告曹乃彬承担50%。王荣禧要求曹乃彬赔偿相应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本院确定的项目和数额赔偿。因被告曹乃彬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其首先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荣禧的损失,剩余部分按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被告曹乃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乃彬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荣禧车辆损失费2000元。二、被告曹乃彬赔偿原告王荣禧车辆损失费35元(2070元-2000元)×50%、事故车辆技术鉴定费750元(1500元×50%)、停车救援费235元(470元×50%)。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61元,由被告曹乃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裴晓东人民陪审员 刘铁生人民陪审员 王绍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