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玉浩与庞秀军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浩,庞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浩。被执行人庞秀军,临沂市恒鑫货运配载站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玉浩与被执行人庞秀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36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庞秀军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曹王庄小区同心花园3号楼2单元901室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