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446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张本超,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李治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