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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晃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胡某甲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晃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男,1982年2月5日出生。2007年6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2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0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经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新晃侗族自治县看守所。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公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晃洲风雨桥靠夜郎寨一侧位置,以人民币225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0.3克给吸毒人员姚某甲。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胡某甲在怀化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甲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的现场复核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办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胡某甲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胡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实体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给他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甲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毛跃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袁胜长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