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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执恢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郭小军申请执行袁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军,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恢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郭小军,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兆齐,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强,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郭小军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袁强应给付郭小军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井研执字第133-2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袁强在井研县研城镇的房屋一套,2015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委托四川乐山新纪元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袁强所有的上述房产。因无人竞买,二次流标,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另行委托乐山万信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袁强的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三次拍卖,2015年10月9日卫波以人民币221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所得价款人民币221300.00元,支付乐山市商业银行井研县支行借款98164.95元(税敏房屋按揭款)、拍卖流标实际支出费用2000.00元、郭小军借款人民币118235.05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900.00元。被执行人袁强现尚欠申请执行人郭小军借款人民币本金81764.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