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7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重庆顺禧实业有限公司,陈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陈强,王茂娟,重庆顺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74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35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5576-2。负责人蔡知平,该行行长。被告陈强,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王茂娟,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顺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民乐村7社。法定代表人陈大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被告陈强、王茂娟、重庆顺禧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7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承担。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悦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