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彭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4501号罪犯彭涛,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兴文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日作出(2003)江中法刑经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1月1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1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彭涛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8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4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彭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耀聪审判员 林浈量代理审��员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洋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