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龙诉与被告黄艺芳、吴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龙,黄艺芳,吴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746号原告张振龙,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典忠,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艺芳,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吴彬彬,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龙诉与被告黄艺芳、吴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张振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39元,减半收取为401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小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