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监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韩瑞龙、李慎全与董全堂、刘玉江、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吉林省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韩瑞龙,李慎全,董全堂,刘玉江,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吉林省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监字第19号原审原告韩瑞龙,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审原告李慎全,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审被告董全堂,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审被告刘玉江,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审被告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住所地:通化市建设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候家辉,段长。原审被告吉林省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林,经理。原审原告韩瑞龙、李慎全与原审被告董全堂、刘玉江、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吉林省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辉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王 红代理审判员 刘厚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