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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与景江同、宋俊峰、冯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景江同,宋俊峰,冯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法定代表人闫清杰,任行长职务。被执行人景江同,男,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宋俊峰,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国敏,男,汉族,1970年3月31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诉景江同、宋俊峰、冯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向本院提出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登执字第49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