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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2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827号原告韩某某,女,1970年3月6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金鹏 微信公众号“”